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行政执法检查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行政执法检查的实施细则
(津政法制[2004]7号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行政执法检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细则。
一、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的检查事项、内容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检查依据公开、检查程序公开、处罚决定公开,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限制检查次数,推行联合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每一年度对企业进行的检查,每年初都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对检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尽量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两次。对同一事项由几个部门进行检查的,原则上确定一个部门检查或由几个部门联合检查;市、区各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原则上不得重复进行。对在制定检查计划或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查处,并追究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各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执法活动及国家统一组织的检查活动不在其列,其在计划外自行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也应从严掌握,并经本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
三、行政执法检查应规范化操作
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检查计划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至少三日前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格式应统一,内容应包括检查理由、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实施检查的人员、联系电话和负责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同时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检查时,执法机关要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没有《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的检查活动,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向相关法制部门举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
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尽可能采用书面检查形式。行政执法单位要向被检查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并提出书面检查的要求,并可以根据收回的书面检查材料及其他情况,对被检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一般不超过15%。确需进行实地检查的,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对突发事件、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以及接到举报的,可以采取突击检查。
五、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依法进行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要采取对一般违规者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方式实施,每步都要企业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未经前两步签字的不得罚款,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禁借检查之机,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过罚相当。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六、清理、简化对企业各种年检事项
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检事项,要简化手续,取消年检收费。扩大免审的范围,对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记录和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予以免审,直接通过年检。
七、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持市政府颁发的或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法纪律,树立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严禁临时工、协勤人员混同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或无证执法;严禁越权执法、徇私枉法、野蛮执法;未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一律不得统一着装。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由法制机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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