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
(1998年6月29日大政发〔1998〕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26号)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将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企业由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提高到2%;职工为个人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收入的,以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按调整后标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除按原渠道开支外,其增加部分主要用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四、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本通知,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到强化收缴、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劳动部门要加大稽查力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足额按时收缴,为深化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良好条件。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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