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雅芳有限 公司销售分公司超税负返还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2-04
  • 【生效日期】1999-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雅芳有限 公司销售分公司超税负返还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雅芳有限
公司销售分公司超税负返还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4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雅芳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超税负返还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发〔1998〕221号)收悉。据了解,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是1990年成立的一家从事化妆、护肤品生产、销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成立以来,根据公司产品销售的需要,在全国许多地方设立了销售分公司,原本雅芳公司总部是按统一销售价格向各销售分公司移送的产品,产品增值全部体现在总部,并由总部计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1995年后应各地的要求,雅芳公司总部以标准成本价格向各销售分公司的移送产品,产品部分增值体现在销售分公司,各销售分公司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关于雅芳公司1994年以后设立的销售分公司能否享受超税负返还问题,考虑到上述原因以及该公司虽在我国许多地方设立了销售分公司,但其自1994年以来没有扩大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雅芳公司1994年以后所设立的销售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超税负返还税收待遇。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