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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办发[1997]85号
  • 【发布日期】1997-09-19
  • 【生效日期】1997-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7〕85号)

自1990年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以来,各地按照我部要求,认真组织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因保管不当,以致造成证书残缺、丢失等问题。为维护证书的严肃性,促进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本着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精神,现将有关证书更换补发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仅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而且是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保证证书发放工作及时到位。我部从1997年开始,按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总数的1%下发备用证书,作为个人丢失补发、发证机关错填更换证书之用。此项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负责,备用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二、个人丢失证书,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的原件,以及按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要求归入个人档案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等补发证书的依据。
各地发证机关要认真负责地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补发申请。经严格查验,对情况属实,符合补发证书要求者,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样式附后),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发证机关对个人丢失补发的证书要在其证书首页右上方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分。

三、对于在邮寄、运输过程中丢失的证书,由有关发证机关向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查实后,如数补发。

四、申请补发和更换证书工作随时进行。各地发证机关对备用证书要按不同专业实行专项管理,更换、补发证书要有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所有补发证书的全部原始材料要一人一册存档备查。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各地发证机构要将当年因丢失补发证书情况的书面报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复印件,以及错填、损坏更换的原证书,一并报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备案。超出1%机动数额,经审核,我部将向有关发证机关及时补发。

五、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情况,认真做好证书的管理与补发工作。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略)

19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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