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明晰土地产权,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土地登记发证不规范,个别单位和个人不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作用和地位,不利于土地管理秩序的好转。尤其是随着新修订《 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以及企业制度、住房制度、金融制度等多项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用地、管地方式的变革,对土地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通过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增强全社会土地登记意识,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提高土地登记的地位,进而达到“凭证管地,持证用地”的要求,是严格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整顿土地管理秩序的迫切需要。国土资源部决定,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城镇国有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土地证书年检是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法律地位,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土地市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掌握土地资源资产状况,保证土地管理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土地证书年检已列为我部1999年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抓出成效。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成立土地证书年检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亲自抓,保证工作落到实处;要在人员、经费上予以保证,促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督促检查机制,并将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列入土地管理年度考核目标。各地要在我部《全国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方案,保证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这次土地证书年检的重点是检查无证用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的行为,尤其要检查企业改制、商品房开发中涉及的土地转让、抵押行为。各地要通过土地证书年检,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发证率,规范土地登记行为;要通过土地证书年检,摸清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明确土地利用方向;要通过土地证书年检,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使土地管理秩序明显改善;要通过土地证书年检,规范土地抵押,防止土地市场的欺诈行为,使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明显得到规范;要通过土地证书年检,加强地籍基础工作,使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明显增强。
三、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土地证书年检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地要加强内部与外部的配合和协调。地籍、土地利用、土地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工商、法院、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通力协作,在年检费用、违法案件处理等问题上,取得支持与配合,保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广泛宣传,提高社会意识。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年检的重要意义,形成强大的声势,使土地权利人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持证用地”的法律观念;使每个用地者了解土地证书年检的内容、方法和要求。要发现一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宣传,产生社会效果。本次土地证书年检期间,我部将采取多种形式,总结和推广各地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各地要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交流,相互促进。
五、克服困难,取得成效。在这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中,各地要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经费渠道不畅等困难,特别是面临机构改革的情况下,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努力做到“工作正常运转”,集中精力,力求取得成效。年检中涉及土地变更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收取相应费用。各地要防止出现借年检之机搭车收费的现象,保证这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对年检中发现的违法用地等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要认真做好土地证书年检的总结、汇总工作,做到善始善终。届时,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抽查、互查等不同形式,对各地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一、1999年全国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方案(略)
二、《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填报说明
三、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附件二: 《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用表,由负责年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有关数据作为土地证书年检逐级汇总统计的依据。
二、土地登记情况以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内容为准,实地核查情况以实地核查的内容为准。
三、本表栏目按以下要求填写:
1.土地使用者直接填写土地使用者名称。
2.单位性质以代码形式填写,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代码分别为(001)、(002),其它单位代码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附后)确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填写。
3.使用权类型以代码形式填写,代码分别为:划拨(01),出让(02),租赁(03),作价出资(04),授权经营(05),其它(06)。
4.面积、申报地价、收益分别以平方米、元/平方米、万元为单位填写,直接填入数字。
5.用途以代码形式填写,代码为《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确定的用途二级类型编码,其中“其他用地”编号改为(AO),出让的综合用地编号为(BO)。
6.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填写建筑物现有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7.其它栏目,凡符合栏目要求的,在对应栏下划“√”,不符合的不作标记。
四、出让的综合用途用地分割转让,按实际用途确定的,不列入非法改变用途。
五、非法改变使用条件是指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使用条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改建、扩建、翻建等行为。
六、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不填写“土地登记情况”栏。实地核查与登记情况一致的,不填写“实地核查情况”栏和“违法用地处理情况”栏内的其它项目。
七、“处理意见”栏中,“需补办土地登记手续”一栏是指用地审批手续齐全,仅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情况。
八、在土地证书年检期限内,1999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中的变更土地登记,应将其基本情况填入“土地登记情况”栏,并在“与登记情况一致”栏下划“√”。
九、暂缓土地证书年检的,应将土地登记情况填写在“土地登记情况”栏内,并在备注栏注记“缓检”字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
代 码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100 │内资企业
110 │ 国有企业
120 │ 集体企业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140 │ 联营企业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 其他联营企业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170 │ 私营企业
171 │ 私营独资企业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 外资企业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附件三: 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
填表单位: 面积单位:平方米、万元、元/平方米
┌─┬───────────────────────┐
│ │ 土 地 登 记 情 况 │
│ ├─┬─┬─┬─────┬─┬─┬─┬─┬───┤
│ │土│ │单│ 用地特征 │使│ │ │申│他项权│
│ │ │ │ │ │ │ │ │ │利状况│
│序│地│ │位├─┬─┬─┤用│面│用│报├─┬─┤
│ │ │地│ │企│商│ │ │ │ │ │抵│出│
│ │使│ │性│业│品│其│权│ │ │地│ │ │
│ │ │ │ │改│房│ │ │ │ │ │ │ │
│ │用│号│质│制│开│它│类│积│途│价│ │ │
│号│ │ │ │ │发│ │ │ │ │ │押│租│
│ │者│ │ │ │ │ │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上表
┌─────────────────────────────────────────────┐
│ 实 地 核 查 情 况 │
├─┬─┬─┬─┬───────────────────┬─────────────┬───┤
│ │ │ │ │与登记情况不一致或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实际│ 违法用地 │闲置用│
│与│未│建│建│用地状况 │ │地情况│
│登│办│筑│筑├─┬─┬─────┬─┬─┬─┬───┼─┬─┬─┬─┬─┬─┬─┼─┬─┤
│记│理│占│面│土│单│ 用地特征 │使│ │ │他项权│非│非│非│非│非│非│其│一│二│
│情│初│地│积│地│位│ │用│面│用│利状况│法│法│法│法│法│法│ │年│年│
│况│始│面│ │使│性├─┬─┬─┤权│ │ ├─┬─┤占│转│出│抵│改│改│ │以│以│
│一│登│积│ │用│质│企│商│其│类│积│途│抵│出│用│让│租│押│变│变│它│上│上│
│致│记│ │ │者│ │业│品│ │型│ │ │ │ │ │ │ │ │用│使│ │两│ │
│ │ │ │ │ │ │改│房│ │ │ │ │押│租│ │ │ │ │途│用│ │年│ │
│ │ │ │ │ │ │制│开│它│ │ │ │ │ │ │ │ │ │ │条│ │以│ │
│ │ │ │ │ │ │ │发│ │ │ │ │ │ │ │ │ │ │ │件│ │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上表
┌─────────────────────┬───┬─┐
│ 违法用地处理情况 │结 论│ │
├─────┬───────┬───────┼─┬─┤ │
│ 处理意见 │ 处理情况 │ 收 益 │ │ │ │
│ │ │ │通│不│ │
├─┬─┬─┼─┬─┬─┬─┼───┬───┤ │ │备│
│需│需│ │已│已│折│ │ 应收 │ 实收 │过│通│ │
│补│补│ │补│补│除│ │ 收益 │ 收益 │ │ │ │
│办│办│其│办│办│或│其├─┬─┼─┬─┤年│过│ │
│用│土│ │用│土│没│ │补│补│补│补│ │ │ │
│地│地│ │地│地│收│ │交│交│交│交│检│年│注│
│审│登│ │审│登│ │ │土│税│土│税│ │ │ │
│批│记│它│批│记│ │它│地│款│地│款│ │检│ │
│手│手│ │手│手│ │ │收│ │收│ │ │ │ │
│续│续│ │续│续│ │ │益│ │益│ │ │ │ │
├─┼─┼─┼─┼─┼─┼─┼─┼─┼─┼─┼─┼─┼─┤
│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第 页 共 页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