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限航流量暂行规定
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限航流量暂行规定
(1999年5月27日交通部交海发
第一条 为了在1999年至2002年汛期更好地组织各类船舶安全、有序地通过三峡坝区航段,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明渠通过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1999〕242号文批复)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期在三峡工程明渠航行的各类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具体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中汛期限航流量为25000 ̄50000立方米/秒。各类船舶汛期限航流量见附表。
第五条 当流量5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明渠水域实行禁航。
第六条 当流量3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明渠实行单向控制航行。
第七条 当流量35000立方米/秒以上时,船长40米以上客船在明渠禁止夜航。当流量3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其他船舶(队)在明渠禁止夜航。
第八条 当流量25000立方米/秒以上时,通过明渠的各类船舶必须持有船检部门按规定签发的有效的《明渠适航证书》。
第九条 当流量25000立方米/秒以下时,通过明渠的船舶(队)按《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需要绞滩通过明渠的船舶(队)按《三峡工程明渠汛期绞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船舶驾引人员应熟悉明渠汛期航线、航法,谨慎操作,并根据当航次船舶(队)的载量、队形、过滩能力、操纵性能和水流条件合理选择申报明渠或临时船闸通过。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表:三峡工程明渠汛期船舶(队)限航流量表
附表: 三峡工程明渠汛期船舶(队)限航流量表
┌─┬─────────────────┬──────────────┐
│序│ │允许最大通航流量(立方米/秒) │
│号│ 船型 船队 ├───────┬──────┤
│ │ │ 上行 │ 下行 │
├─┼──┬──────────────┼───────┼──────┤
│ │ 高 │(1)水翼船 │ 50000 │ 50000 │
│1 │ 速 ├──────────────┼───────┼──────┤
│ │ 船 │(2)玻璃钢快艇 │ 40000 │ 40000 │
├─┼──┼──────────────┼───────┼──────┤
│ │ │(1)船长60米以上客船 │ 40000 │ 45000 │
│ │ 客 ├──────────────┼───────┼──────┤
│2 │ │(2)船长40 ̄60米客船 │ 40000 │ 40000 │
│ │ 船 ├──────────────┼───────┼──────┤
│ │ │(3)船长30 ̄40米以下客船 │ 30000 │ 30000 │
├─┼──┼──────────────┼───────┼──────┤
│ │ │(1)主机功率1650千瓦及以上推 │ 40000 │ 45000 │
│ │ │轮船队 │ │ │
│ │ 船 ├──────────────┼───────┼──────┤
│3 │ │(2)主机功率882 ̄1650千瓦以下│ 35000 │ 40000 │
│ │ │推轮船队 │ │ │
│ │ 队 ├──────────────┼───────┼──────┤
│ │ │(3)主机功率588 ̄882千瓦以下 │ 30000 │ 30000 │
│ │ │推轮船队 │ │ │
├─┼──┼──────────────┼───────┼──────┤
│4 │货船│368千瓦及以上货船 │ 30000 │ 35000 │
├─┼──┴──────────────┼───────┼──────┤
│5 │ 其他机动船舶(队) │ 25000 │ 25000 │
├─┴─────────────────┴───────┴──────┤
│ 本规定不含陡涨水(预报流量日增长幅度超过5000立方米/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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