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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1999]63号
  • 【发布日期】1999-06-18
  • 【生效日期】1999-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劳动99)应用软件的通知
(劳社厅函〔19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我部组织开发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99)应用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软件面向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领域,包括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和统计分析三个模块,目前已完成两个模块的开发工作,在部分城市试用后,反映良好。经我部研究,决定在全国推广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新建信息网应使用该软件。目前已使用其他劳动力市场应用软件的地区,必须执行部颁应用软件系统数据项标准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并负责解决自用系统与部推广软件的接口程序。劳动保障系统所属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建信息网网员单位用户,可免费使用软件,并可享受程序升级的优惠技术服务。

二、我部将通过资格认证的方式,确定软件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99)应用软件服务手册》(另行印发)中规定的标准,负责为用户提供软件安装和技术支持等有偿服务,并为用户免费代办注册手续。用户可在我部认证的技术服务单位中自主选择服务单位。

三、本通知下发前安装使用软件试用版的用户,由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改装正式版本,并补办注册手续;已按原定价支付软件购置费的,由我部信息中心在扣除应交的服务费后,退还软件购置费。

四、我部将免费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软件单机版光盘,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非联网用户使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复制和发放,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软件版权为我部所有,未经我部授权或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出售、分解或修改该软件。我部信息中心负责软件的技术管理,并受理用户投诉,收集用户的改进建议。
联系人: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王娅忻 隋欣
联系电话:(010)84202271,84201271,84201272
传真电话:(010)84228350
E-mail:lmis@publica.bj.cninfo.net

199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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