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海监局实行统收统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海监局实行统收统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20日交财发(1995)1229号)
部属海监局:
为适应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海监局收入和支出管理,部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海上安全监督局实行“统收统支、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超支自负、结余全留”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海监局要提高对这次改变财务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认真做好实行本办法前的各项准备衔接工作,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本办法的具体内容:海监局负责征收的各项收入(包括其他预算外收入)要全部及时交部,每年支出由部审定后拨付:为鼓励海监局积极征收,收入基数由部统一核定后,实际收入超过收入基数部分实行分成办法(具体分成比例和办法另定);收支结余由海监局跨年使用,不上交部。
三、各海监局要将取得的收入及时存入在工商银行开立的收入专户,全额交部。关于收入专户的开立,部将与中国工商银行另行下文。
四、各海监局应于1996年1月底前将收支预算报部审定,收支预算上报格式按部布置的“海监局收支情况及清算表”和“海监局经费支出明细表”项目逐项填列,并附上详尽说明。从1996年1月1日起,各海监局停止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结余仍可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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