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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调整成都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的函
  •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 【发布文号】国科发高字[1999]263号
  • 【发布日期】1999-06-28
  • 【生效日期】1999-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调整成都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的函

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调整成都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的函

(国科发高字〔1999〕2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函〔1999〕120号《关于将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园区纳入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根据发展需要,在不占用耕地、不增加总面积的前提下,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内的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园区共1.33平方公里(2000亩)面积纳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体位置是:东距成都金牛界2600米,南边紧邻羊西线(成灌高速公路),西距成都外环线600米,北距国道213线(成灌公路)800米。

二、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调出1.33平方公里(2000亩)不易开发的土地。具体位置是:东至高压走廊,南至铁路西环线(站前路),西至川藏路,北至二环路。

三、这次调整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形成一区三园的发展格局,总面积仍保持21.5平方公里不变。请你们根据调整后的新情况,尽快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发展布局,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把国务院赋予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我们相信,通过这次调整,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定能够获得更快的发展,为振兴四川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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