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1991年5月13日建设部建设字第316号文发布)
我部建设〔1991〕150号《 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工程勘察项目的收费亦应作相应的调整。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工程勘察取费标准》做以下调整。
一、工程勘察收费,可在一九八四年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7的系数。乘以此系数后,一般工程项目的勘察收费不得超过按工程投资概算百分比(见附表)折算的费率水平,超过的按折算费率收费。其它凡按定额需要增加的百分比部分不得调整。
二、凡要求按项目综合取费的行业,由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其调整幅度也不得超过按原国家计委一九八四年颁发的取费标准折算的费率水平,或占设计费的比例水平。按项目综合取费标准需商得我部同意后方可实行。
三、对按实物工作量计算收费困难的工程勘察项目,可适当简化收费办法,按附表的控制费率收取工程勘察费。
四、各部在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文颁发前已做调整的,凡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幅度者,可按各部的规定执行。
五、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收取工程勘察费,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外开放地区可适当放开,进行市场调节。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已签订的工程勘察合同仍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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