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 私营企业有关人员增加工资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
私营企业有关人员增加工资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6月1日国税函发<1991>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为使私营企业在落实有关人员的增资补偿政策时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现将补偿性增资的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私营企业增资补偿的有关人员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的雇主和雇员。离退休后再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已在领取离退金的单位补偿,不得再补。
二、私营企业应增资补偿的有关人员每人每月按6元的标准列入成本费用。原核定允许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不得再因此次国营、城镇集体补偿性增资而相应变动。
三、私营企业有关人员的增资额,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四、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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