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 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
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劳社部函〔1999〕150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你社《关于请求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函》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规定精神,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地制定具体解决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供销合作社下岗职工(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纳入“三三制”政策范围,其中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应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
三、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中“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的规定,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促进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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