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292号
- 【发布日期】1999-09-20
- 【生效日期】1999-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管理的通知
(〔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292号)
各地方、部门机电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一个时期以来,在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的进口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给正常的进口审批和实际监管造成了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对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零部件的进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0月1日起进口挖掘机及其关键件、进口电梯关键件和升降机,海关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进口电梯整机(含客、医用、消防梯)、挖掘机柴油发动机,海关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上述产品的进口证件一律无效,海关不予受理。10月1日前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上述证件,一律到外经贸部(机电司)换证。
二、进口挖掘机和电梯的零配件,每套价格超过整机价格60%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整机进口手续,海关按整机征税。
三、挖掘机的关键件是指发动机、驾驶室、工作臂、铲斗。电梯的关键件是指控制柜(电气柜)、曳引机、限速器、缓冲器、门机系统、轿厢系统(详见附件)。
四、各海关要加强查验监管,对使用其它名称实为关键件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并按有关求全责备规定处理。
以往文件与本文有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商品目录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挖掘机及其 │挖掘机 84295200
关键件 │ 84295900
│柴油发动机 84089092
│ 84089093
│驾驶室 84314990
│工作臂 84314990
│铲 斗 84314100
电梯及其 │载客电梯 84281010(含医用、消防梯)
关键件 │升降机 84281090
│控制柜(电气柜) 85371090
│曳引机 84253100
│限速器 84313100
│缓冲器 84313100
│门机系统 84313100
│轿厢系统 84313100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