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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配审字[1996]17号
  • 【发布日期】1996-06-13
  • 【生效日期】1996-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6月13日证监配审字〔1996〕17号)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沪证办(1996)080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国资企发(1995)225号〕、《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289.125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14.9055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97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71.25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关应当在1996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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