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1999年9月22日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税〔1999〕648号 1999年9月22日)
广东省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并随文下发,请以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当两者的管理类别发生调整时,其主管海关应及时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监〔1999〕345号)有关规定通知对方海关,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要加强对备案合同的后续监管,合同核销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合同执行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 回执》(以下简称《 回执》),反馈给经营单位主管海关。
三、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异常情况的,应于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 回执》反馈给经营单位主管海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 回执》未实行网络异地传输之前,主管海关应将《申请表》或《 回执》制作关封,送交给对方海关;实行网络异地传输后,主管海关必须将《申请表》或《 回执》的有关内容通过电脑网络传输给对方海关。
五、海关总署于1999年5月25日所发署税〔1999〕382号文予以作废。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 回执》由各关自行印制。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 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 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 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第八条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账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第九条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负责将台账保证金转税和罚款。台账保证金转税数额不足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予协助。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违规的,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 回执》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海关编号:__________
____海关:
我____(公司、厂)需将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号:____)委托____(公司、厂)进行加工,委托合同号:_____。我们保证遵守《 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我们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主要进口料件名称 │数量│价值│ 出口成品名称 │数量│价值│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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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经营单位:
地址: 电话: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管理类别: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本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留存,第二联加工企业主管
海关留存。
2、企业管理类别由海关填写。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海关编号:____
____海关:
你关区内____公司的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海关编号____),我关已同意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册号为:____),现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反馈如下:
┌────┬───────────────┬─────────────┐
│ │正在履约中 │[ ] │
│ ├───────────────┼─────────────┤
│合同履行│正在核销中 │[ ] │
│正常情况├───────────────┼─────────────┤
│ │已核销结案 │[ ] │
│ │ │结案号: │
├────┼───────────────┼─────────────┤
│ │合同逾期未报核 │[ ] │
│ ├───────────────┼─────────────┤
│ │内销补税欠税 │[ ] │
│合同履行├───────────────┼─────────────┤
│异常情况│内销补税待补证 │[ ] │
│ ├───────────────┼─────────────┤
│ │走私违规(附处罚通知书) │[ ] │
│ ├───────────────┼─────────────┤
│ │企业解散、倒闭 │[ ] │
│ ├───────────────┼─────────────┤
│ │其他情况 │[ ] │
│ │ │说明: │
└────┴───────────────┴─────────────┘
注:1、填制本表时,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栏目[ ]内打“√”;
2、本 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加工地海关留存,一联交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
____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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