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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 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办税[1999]334号
  • 【发布日期】1999-11-03
  • 【生效日期】1999-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 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
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1999年11月3日署办税〔1999〕33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规定,每年年初,由总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对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利率进行调整。据此,确定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为:月息0.825‰,年息0.99%。
此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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