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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1999]第246号
  • 【发布日期】1999-09-23
  • 【生效日期】1999-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9〕第246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贩运粮食行为能否用< 粮食收购条例>实施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非法贩运粮食的行为,可适用《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并根据该条例第 条第二款“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即依据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予以认定,按《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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