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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4〕139号
  • 【发布日期】2004-04-23
  • 【生效日期】2004-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

(内政字〔2004〕139号 2004年4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区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及时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坚决纠正拖欠现象,是事关教师队伍稳定、事关教育工作特别是基础教育工作全局的大事。各级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重视和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要把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作为对盟市、旗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实绩考核的责任目标。
二、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要依据自治区确定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教职工编制标准进行学校布局调整,逐校确定学校规模、教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要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编制内教职工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要积极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实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临时聘用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
三、旗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师工资的管理,实行教师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制度。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旗县后,原苏木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旗县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旗县级财政收入和各项补助要首先按编制内教师工资额划入“工资资金专户”,确保教师工资发放的资金来源。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旗县,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实施盟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予以保证。自治区对盟市转移支付的新增部分,也应首先用于教师工资发放。
五、在确保当年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各地要制定清除陈欠教师工资年度计划,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计划分年度解决陈欠教师工资。对以前年度形成拖欠的国标工资,最迟在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之前全部还清。自治区对解决陈欠教师工资成效显著的盟市、旗县,在下一年度安排各项教育专款时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对解决陈欠教师工资差的盟市、旗县,在下一年度安排各项教育专款时不予考虑,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工资性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挤占挪用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停止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凡拖欠教师工资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一律不准用地方财政性资金盖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不准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小汽车、高档办公用品,违者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建立教师工资发放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地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对教师工资发放实行月报制度。各旗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教师工资发放情况报送盟市教育、财政部门。盟市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后两家联合行文、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于每月20日前汇总全区教师工资发放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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