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国税发〔19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以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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