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现就建立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展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指定熟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负责数据采集、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等必备的设备。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执行 统计法和劳动保障统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填报数字和相关内容准确无误。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实行半年报、年报制度。每年报两次,年中报上半年,次年初报全年数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向部报送时间是,半年报在7月20日前,年报在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方式暂时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并逐步创造条件按照我部统一制发的主结构软件汇总报表,建立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库,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附件: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及说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及说明
一、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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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 │ 表名 │报告期│填报单位│统计范围│报送时间│送交单位
──────┼────┼───┼────┼────┼────┼─────
劳动统法 │劳动保障│半年 │各省、自│本省(自│每年7月│
〔1999〕│部门行政│报年 │自治区、│治区、直│20日前│劳动和社会
1号 │复议案件│报 │直辖市劳│辖市)劳│和次年1│保障部法制
│统计表 │ │动(劳动│动(劳动│月20日│司
│ │ │和社会保│和社会保│前 │
│ │ │障)厅(│障系统 │ │
│ │ │局) │ │ │
──────┼────┼───┼────┼────┼────┼─────
劳动统法 │劳动保障│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99〕│部门行政│ │ │ │ │
2号 │应诉案件│ │ │ │ │
│统计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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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报说明
(一)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
1.总数:是指在整个报告期内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处理的全部行政复议案件。
2.上期未结案数:是指本报告期之前接到申请且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的案件数。
3.本期接到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是指本报告期内接到的各类行政复议申请总和。
4.按被申请人分组:是指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为标准划分的案件类别。
5.按审理结果分组:是指以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标准划分案件类别。
6.涉及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提出或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的案件总数和处理结果。
7.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购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8.有关证照处理决定:包括对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以及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依法办理。
9.有关审批审核决定:包括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处理错误或者没有依法办理。
10.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违法收费等:是指认为劳动保障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审核待遇标准或发放待遇:包括审核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待遇标准和发放各项待遇。
12.未结:是指本报告期结束时,仍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的行政复议案件数。
13.栏目关系:
甲栏:(1)=(2)+(3)+(4)
宾栏:(1)=(2)+(3);(3)=(4)+(5)=(11)+(12)=(13)+(14)+(15)=(16)+(17)+(18)+(19)+(20)+(21)+(22);(5)=(6)+(7)+(8)+(9)+(10);(13)=(23)+(24)+(25)+(26)+(27)+(28);(29)=(30)+(31)
(二)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
1.总数:是指报告期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诉案件总数。
2.上期未结案数:是指本报告期以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尚未审结的行政应诉案件数。
3.本期行政应诉案件总数:是指本报告期内发生的各类行政应诉案件总数。
4.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5.有关证照处理决定:包括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以及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依法办理。
6.有关审批审核决定:包括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处理错误或没有依法办理。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违法收费等:是指认为劳动保障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8.审核待遇标准或发放待遇:包括审核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待遇标准和发放各项待遇。
9.未结:是指本报告期结束时,人民法院仍未作出最终审理结果的案件数。
10.栏目关系:
甲栏:(1)=(2)+(3)+(4)+(5)+(7)
宾栏:(1)=(2)+(3);(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三、报表样式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
表号:劳社统法〔1999〕1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劳社厅发〔1999〕32号
填报单位: 年 半年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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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数 │按被申│ │ │ │涉及规范
│ ┌─┬───────────────┤请人分│按受理情况│ 按申请事由分组 │ 按申请结果分组 │
│ │上│ 本期接到行政复议申请总数 │组 │ │ │ │性文件
│ │期│ ┌─┬───────────┤ │分 组│ │ │
│ │未│ │劳│ 社会保险 │ │ │ │ │
│ │结│ │动│ ┌─┬─┬─┬─┬─┼─┬─┼─┬─┬─┼─┬─┬─┬─┬─┬─┬─┼─┬─┬─┬─┬─┬─┼─┬─┬─
│ │案│ │ │合│养│医│失│工│生│劳│社│受│不│告│行│有│有│违│办│审│其│中│维│变│撤│确│未│件│认│撤
│ │数│ │ │计│老│疗│业│伤│育│动│会│理│受│知│政│关│关│法│理│核│他│途│持│更│销│认│结│数│定│销
│ │ │ │ │ │保│保│保│保│保│保│保│ │理│到│处│证│审│要│工│待│ │撤│ │ │ │违│ │ │规│规
│ │ │ │ │ │险│险│险│险│险│障│险│ │ │其│罚│照│批│求│伤│遇│ │回│ │ │ │法│ │ │范│范
│ │ │ │ │ │ │ │ │ │ │行│经│ │ │他│ │处│审│履│认│标│ │ │ │ │ │或│ │ │文│文
│ │ │ │ │ │ │ │ │ │ │政│办│ │ │机│ │理│核│行│定│准│ │ │ │ │ │限│ │ │件│件
│ │ │ │ │ │ │ │ │ │ │部│机│ │ │关│ │决│决│义│ │或│ │ │ │ │ │期│ │ │有│
│ │ │ │ │ │ │ │ │ │ │门│构│ │ │申│ │定│定│务│ │发│ │ │ │ │ │履│ │ │效│
│ │ │ │ │ │ │ │ │ │ │ │ │ │ │请│ │ │ │违│ │放│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或│ │ │ │法│ │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 │ │ │收│ │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 │ │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 │ │ │ │ │ │ │ │ │ │ │
─────┬─┼─┼─┼─┼─┼─┼─┼─┼─┼─┼─┼─┼─┼─┼─┼─┼─┼─┼─┼─┼─┼─┼─┼─┼─┼─┼─┼─┼─┼─┼─┼─
甲栏 │序│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省行政复│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议案件总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级劳动保│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障行政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市)级│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劳动保障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县)级│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劳动保障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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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
表号:劳社统法〔1999〕2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劳社厅发〔1999〕32号
填报单位: 年 半年 单位:件
━━━━━━━┯━━━━━━━━━┯━━━┯━━━━━━━━━━━━━━┯━━━━━━━━━━━
│ 总数 │ │ │
│ ┌─┬─────┤按是否│ 按诉讼事由分组 │ 按审理结果分组
│ │上│ 本期行政│经复议│ │
│ │期│ 应诉案件│分 组│ │
│ │未│ 总数 │ │ │
│ │结│ ┌─┬─┼─┬─┼─┬─┬─┬──┬─┬─┬─┼─┬─┬─┬─┬─┬─
│ │案│ │劳│社│未│经│行│有│有│违法│办│审│其│中│维│变│撤│限│未
│ │数│ │动│会│经│行│政│关│关│要求│理│核│他│途│持│更│销│期│结
│ │ │ │ │保│行│政│处│证│审│履行│工│待│ │撤│ │ │ │履│
│ │ │ │ │险│政│复│罚│照│批│义务│伤│遇│ │诉│ │ │ │行│
│ │ │ │ │ │复│议│ │处│审│违法│认│标│ │ │ │ │ │ │
│ │ │ │ │ │议│后│ │理│核│收费│定│准│ │ │ │ │ │ │
│ │ │ │ │ │直│再│ │决│决│等 │ │或│ │ │ │ │ │ │
│ │ │ │ │ │接│起│ │定│定│ │ │发│ │ │ │ │ │ │
│ │ │ │ │ │起│诉│ │ │ │ │ │放│ │ │ │ │ │ │
│ │ │ │ │ │诉│ │ │ │ │ │ │待│ │ │ │ │ │ │
│ │ │ │ │ │ │ │ │ │ │ │ │遇│ │ │ │ │ │ │
─────┬─┼─┼─┼─┼─┼─┼─┼─┼─┼─┼─┼──┼─┼─┼─┼─┼─┼─┼─┼─┼─
甲栏 │序│1 │2 │3 │4 │5 │6 │7 │8 │9 │10│11 │12│13│14│15│16│17│18│19│20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全省行政应│1 │ │ │ │ │ │ │ │ │ │ │ │ │ │ │ │ │ │ │ │
诉案件总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级劳动保│2 │ │ │ │ │ │ │ │ │ │ │ │ │ │ │ │ │ │ │ │
障行政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市)级│3 │ │ │ │ │ │ │ │ │ │ │ │ │ │ │ │ │ │ │ │
劳动保障行│ │ │ │ │ │ │ │ │ │ │ │ │ │ │ │ │ │ │ │ │
政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县)级│4 │ │ │ │ │ │ │ │ │ │ │ │ │ │ │ │ │ │ │ │
劳动保障行│ │ │ │ │ │ │ │ │ │ │ │ │ │ │ │ │ │ │ │ │
政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级社会保│5 │ │ │ │ │ │ │ │ │ │ │ │ │ │ │ │ │ │ │ │
险经办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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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6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保险经│ │ │ │ │ │ │ │ │ │ │ │ │ │ │ │ │ │ │ │ │
办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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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省│7 │ │ │ │ │ │ │ │ │ │ │ │ │ │ │ │ │ │ │ │
级社会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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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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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