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49号
  • 【发布日期】2004-04-26
  • 【生效日期】2004-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

(津政发〔200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13日发布实施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告》(津政发〔2004〕15号)。目前,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经全部扑灭并解除封锁,防治工作由应急转为常态,通告中有关停止鸟类运输;鸽、观赏鸟类限飞措施;关闭鸟类交易市场;暂停举办信鸽竞翔、广场鸽放飞等活动;禁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出售活禽;禁止宾馆、饭店、超市、集贸市场及熟制品加工厂(户)屠宰加工活禽等限制措施,已具备解除的条件,从即日起予以解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