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
(津政发〔200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13日发布实施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告》(津政发〔2004〕15号)。目前,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经全部扑灭并解除封锁,防治工作由应急转为常态,通告中有关停止鸟类运输;鸽、观赏鸟类限飞措施;关闭鸟类交易市场;暂停举办信鸽竞翔、广场鸽放飞等活动;禁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出售活禽;禁止宾馆、饭店、超市、集贸市场及熟制品加工厂(户)屠宰加工活禽等限制措施,已具备解除的条件,从即日起予以解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