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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9]34号
  • 【发布日期】1999-12-25
  • 【生效日期】1999-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了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划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司法鉴定、信用等级评估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继续执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合并或撤销。
(二)经清理整顿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脱钩改制,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第一步,2000年1月15日前,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清理统计,分类处理。管理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行业协会,应在2000年1月15日前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统计表》上报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财政厅)。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拟予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拟予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拟予撤销。具体办法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步,拟保留、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2000年第一季度内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也不得冠有“全省”、“湖南”字样。
第三步,2000年上半年内,规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统筹安排,统一行动,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具体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处理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章锐夫 (省财政厅厅长)
副组长 张 瑜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孙凤鸣 (省体改委副主任)
成员 龚秀松 (省物价局副局长)
陈 锋 (省经贸委副主任)
周训刚 (省监察厅副厅长)
余先端 (省民政厅副厅长)
汤士荣 (省国土测绘局副局长)
匡彦博 (省建委主任)
叶华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罗伯钧 (省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任 张瑜(兼)
副主任 左桃英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刘景 (省体改委宏观处处长)
郑国安 (省政府法制局监督检查处处长)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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