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王晋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王晋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1999〕赔他字第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3月25日津高法〔1999〕48号《关于王晋英错误逮捕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一致意见,即 刑事诉讼法第 二十九条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国家免除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王晋英虽有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的违纪行为,但认定其构成徇私舞弊罪的证据不足。宝抵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晋英的逮捕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宝抵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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