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油函[1994]013号
  • 【发布日期】1994-04-27
  • 【生效日期】199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国税油函[1994]013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