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 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830号
  • 【发布日期】1999-12-03
  • 【生效日期】1999-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 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
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3日国税函〔1999〕83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外派劳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大地税函〔19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 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