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关于评选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关于评选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1996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为了激励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全面完成新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任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研究决定,在1996年下半年,开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范围对象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范围对象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和分局。
(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范围对象为在本系统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见附件二。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正确执行和积极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中心任务,积极转换职能,强化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3.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合作,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为政清廉,公道正派。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人员廉洁勤政,政治、业务素质全面提高;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纪律严明,团结协作,单位风气正,整体效能发挥好,形成了强有力的战斗集体。
6.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2.勤奋工作,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工作成绩显著。
3.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善于调查研究,勤于思考问题,勇于开拓创新,业绩突出。
4.有理想,守纪律,严于律己,文明管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尊重领导,作风正派。
6.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三、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评选条件,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保证评选质量;要注意抓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以点带面,使评选活动富有成效地开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事部组成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领导审批工作(名单详见附件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司基层处(联系电话:8531133转2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计划单列市的评选工作,由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接到本通知后,请速将评选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报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方法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采取逐级审查、考核申报的方法,由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查的方法,由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三)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局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厅(局)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申报前,须对全部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并在登记表有关栏目内填写考察简要情况和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厅(局)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各地申报的推荐对象,应当按照先进工作者100%、先进集体50%的比例,进行实地考察,签署审查意见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的评选工作及推荐对象进行审查。
(四)评选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基层,突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特点,重点推荐那些立足本职,秉公执法,努力学习,善于探索,勇于开拓,勤政、廉洁、高效的先进个人和通过规范化建设,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显著提高,转换职能,管办脱钩,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评选中要充分发挥民主,既要坚持先进的典型性,又要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应当占一定的比例,(厅)局级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评选,(厅)局级干部不参加先进工作者评选。
五、奖励办法
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
六、注意事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厅(局)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力量,认真做好评选、推荐、材料整理和先进典型的审核工作。事迹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有说服力和教育意义。先进工作者的事迹材料以三千字左右为宜;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以四千字左右为宜。要求所有事迹材料、登记表、汇总表(见附件三、四)一式六份,经认真审核后,于1996年7月底以前,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名单(略)
2.表彰名额分配表(略)
3.先进集体登记表、汇总表(略)
4.先进工作者登记表、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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