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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三批国家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 【发布文号】国科发火字[1999]593号
  • 【发布日期】1999-12-14
  • 【生效日期】1999-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三批国家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三批国家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1999〕5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科委: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高新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创业中心的管理,抓好重点,形成示范,促进全国创业中心的健康发展。我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经认真研究和严格审核,认定下列九个单位为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包头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吉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无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常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济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我部对国家创业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管理不善,发展缓慢的将撤消其国家创业中心资格。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创业中心的领导和支持,加快其发展,更多更好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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