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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1999]674号文印发
  • 【发布日期】1999-12-14
  • 【生效日期】1999-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14日交通部交水发
〔1999〕674号文印发)

近日,国务院领导对危险品运输和管理问题作了重要指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避免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公约,加强运输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严禁徇私枉法。

二、要加强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制度。各级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在受理申报和托运水路危险货物时,应严格查验货物包装检验机构是否为交通部认可的,出具的有关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及其他相关单证是否符合要求。经查验后方可装卸和承运,以确保港口装卸和船舶运输的安全。

三、加强和完善现场查验制度。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现场查验制度,做到组织、人员及责任落实;对单货、标志、标签不符,包装质量达不到要求者不予承运。

四、加强危险货物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各港口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做好现场操作人员危险货物基础知识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应急反应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有备无患。

五、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船舶的检查,确保其应急设备及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港务(航)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运输船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做到组织落实、责任明确,发生问题要依法追究,严肃处理,切实做好水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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