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确定蚌埠市原码头搬运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确定蚌埠市原码头搬运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9〕160号)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我省蚌埠市原码头搬运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请示》(皖劳字〔1999〕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蚌埠市原码头搬运工人,在1949年9月30日以前由工会组织集体生产、以后转入大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未间断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工会组织起来算起;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国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应从转为大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日算起,按规定计发退休金。请你厅按照上述精神,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原码头搬运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维护社会安定。
1999年12月27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