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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确定蚌埠市原码头搬运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1999]160号
  • 【发布日期】1999-12-27
  • 【生效日期】1999-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确定蚌埠市原码头搬运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确定蚌埠市原码头搬运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9〕160号)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我省蚌埠市原码头搬运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请示》(皖劳字〔1999〕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蚌埠市原码头搬运工人,在1949年9月30日以前由工会组织集体生产、以后转入大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未间断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工会组织起来算起;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国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应从转为大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日算起,按规定计发退休金。请你厅按照上述精神,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原码头搬运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维护社会安定。

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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