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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给农业 生产者的饲料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436号
  • 【发布日期】1992-02-29
  • 【生效日期】1992-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给农业 生产者的饲料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给农业
生产者的饲料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2月29日国税函发(1992)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饲料一律按“商品批发”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饲料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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