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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 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外字第081号
  • 【发布日期】1989-03-25
  • 【生效日期】1989-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 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
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1989年3月25日(89)国税外字第0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餐厅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帐,不作为营业收入核算,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商品和作交际应酬费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本企业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成本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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