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颁发证书、标牌的通知
关于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颁发证书、标牌的通知
(建城[199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便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开展业务交流和联系工作,特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颁发证书和标牌。为了维护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证书和标牌使用的严肃性,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证书、标牌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统一颁发。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部申报。
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牌应挂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正门处。
三、标牌的设置应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附件:证书、标牌的内容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1.证书内容为:
经国务院一九 年 月 日国发[19 ] 号文审定×××风景名胜区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 年 月
(尺寸大小:16开)
2.标牌内容为:
经国务院审定×××风景名胜区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 年 月
(尺寸大小:70厘米×5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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