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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关于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 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重庆市
  •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4〕129号
  • 【发布日期】2004-04-29
  • 【生效日期】2004-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关于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 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关于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
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

(渝办发〔2004〕129号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渝府发〔2004〕32号)的规定,现就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制定并试行如下办法。

一、凡达到县级以上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的中小学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应逐步向本校和周边学校中小学生有序开放。重点普通中学、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示范初中、示范小学及市级信息技术教育示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向中小学生开放。

二、中小学校是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责任主体。严禁以个人、团体或集体名义,利用学校资源或其他资源,在校内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违规开放计算机网络设施。

三、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须由学校向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检查验收。验收合格者由县以上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行文批准开放。

四、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必须有学校领导分管,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职人员值守,有健全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必须定期检查有关安全保卫设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上网学习秩序正常。

五、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必须尊重学生自愿,征得家长和班主任同意。

六、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学校必须实施有效安全监控,坚决抵制各种消极内容和不良信息,积极组织健康有益的上网活动,营造良好的上网风气和上网环境,正确引导中小学生科学、文明上网。

七、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时间应安排在课余、节假日和寒暑假。每天开放时限为9:00至18:00。周一至周五主要对本校中小学生开放。节假日和寒暑假可视条件许可有序地向周边学校的中小学生开放。为保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行课期间小学生每天课余连续上网时间不超过2课时,中学生不超过3课时,节假日、寒暑假中小学生每天不超过4课时。

八、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可按运行成本适当收费,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制定。对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的将严肃查处。

九、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长效管理机制三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4〕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文化局《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分类编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市教委《关于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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