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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 关于江苏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6号
  • 【发布日期】2000-01-04
  • 【生效日期】2000-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 关于江苏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
关于江苏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6号2000年1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教委、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教委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为加快推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助学贷款的性质、种类与资助范围
(一)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是以帮助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方式。
(二)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省助学贷款两类。
(三)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在宁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省助学贷款适用于省内除南京地区以外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制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批准后实施。省助学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经办。省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经办银行制定,报经省教委、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批准后实施。

三、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五)经办银行发放的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应纳入正常商业性贷款管理
(六)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的管理方式,并由借款学生直接与经办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七)经办银行负责确定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八)学生申请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九)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意见,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省属高校特困生贷款情况,需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经办银行核批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报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四、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一)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十二)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十三)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贴息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十四)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五、助学贷款的回收
(十五)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十六)在借款期间,学生如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或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应当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办理相应手续。
(十七)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十八)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十九)对未还清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六、助学贷款的管理体制
(二十)为保证高等学校贷款制度的顺利实施,成立由省教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参加的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同时在省教委设立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十一)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确定的有关政策,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及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制订我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确定各学校年度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二十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省属各高校提交的助学贷款申请,核准各高校助学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存入银行专户;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签订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助学贷款;办理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十三)各高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所在地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十四)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监督,负责按国家信贷政策制定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高等学校助学贷款。
(二十五)全省境内在宁以外的部委属高校的助学贷款,可在落实贴息资金来源等优惠政策后,由当地经办银行参照本办法制度具体实施意见,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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