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15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房是指别墅和度假村,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和契税。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已纳税的,予以退税。
2.除别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按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纳契税的,不再退税。
2001年9月10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