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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发放统一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2000)建城公字第13号
  • 【发布日期】2000-06-05
  • 【生效日期】2000-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发放统一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通知

关于发放统一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通知

((2000)建城公字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全管理,建设部决定于2000年起实行统一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证书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书发放范围:
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均应按照建设部令第73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注册后,方可从事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均应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等的经营业务。

二、证书的使用范围限定为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

三、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集中办理,统一盖章、编号,由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要求严格发放、管理和使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可委托天津燃气管理处负责印制。联系人:吴旭,电话:022-23698327,传真:022-23682442,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6号增2号天津市燃气管理处,邮编:300191。

五、统一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已由建设部统一监制,有关事宜请与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联系,电话:010-68393100,联系人:王立秋,邮编:100835。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000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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