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
(集团)
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海南、云南省和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8号)规定精神。现对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199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以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为纳税人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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