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人教司等关于印发《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 人员管理细则》等四项《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人教司等关于印发《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
人员管理细则》等四项《细则》的通知
(建人教直〔2000〕字第169号)
建设部管理的各社会团体:
现将根据《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制订的《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人教司 部社团办
二000年七月五日
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社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部管理(含挂靠)的各类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社团工作人员范围包括:
1.行政、工资关系均在社团的工作人员;
2.企业派驻社团的工作人员;
3.社团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未经部社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社团办”)批准聘用和借用的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社团工作人员中第一类人员实行编制审批管理。社团编制需经部社团办审核并报民政部审批。
第五条 社团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全员岗位聘任制总的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每届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岗位聘任实行岗位职务与原行政级别分离。
第六条 社团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1.社团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向部社团办提出聘任报告,并附上《职务聘任呈报表》和考察材料。
2.部社团办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核。
3.经部社团办批准后,由社团办理聘任手续。
经批准具有中层及其以下干部人事管理权的社团,可自行聘任,报部社团办备案。
第七条 社团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由社团根据岗位工作的需要,按照社团岗位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自主聘任。
第八条 社团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工作人员,一般应实行公开招聘。按照《建设部社团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细则》有关要求,向部社团办报送拟聘工作人员计划,经部社团办审核同意后,由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具体承办招聘工作。
第九条 社团根据工作需要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向部社团办备案。社团返聘离退休人员应遵循工作需要、发挥专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的原则,返聘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返聘人员系中共党员的,在社团工作期间应按照《建设部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入社团党组织,接受社团党组织的领导。
第十条 社团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根据工作需要自主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得占用社团编制。
第十一条 社团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社团应参照部机关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制订社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并报送部社团办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等次作为社团工作人员岗位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的依据。
第十三条 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社团根据工作岗位设置的需要,可在部人事教育司审核批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指标内,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按照国家和建设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自主聘任,并报部社团办备案。
第十五条 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变动由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从部机关调入社团的工作人员,其行政、工资、福利等关系均应转入社团。
第十七条 社团工作人员的档案,由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代管。
第十八条 社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退(离)休的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人员的退(离)休手续,并将有关退(离)休材料报送部人事教育司审批后由各社团自行办理。社团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部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部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建党〔1995〕119号),和《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部管理的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管理范围是指依法成立的、由建设部主管或挂靠建设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领导机构中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社团领导干部是指担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在部党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社团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团换届
第五条 社团应按章程规定如期换届。
第六条 社团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应在到届前两个月将推迟(或提前)换届原因、推迟(或提前)时间及工作计划书面报人事教育司,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后,方可推迟(或提前)换届。
第七条 社团换届时要总结本届工作,并提出新一届领导干部候选人。
第八条 社团换届前应向人事教育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作总结;
(二)新一届领导干部候选人名单及《社团领导干部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两份);
(三)换届大会的日程安排。
第九条 人事教育司对社团换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换届人选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经部党组研究同意后,对社团换届工作及有关人选正式行文批复。
第十条 社团依据章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或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结束后,社团需将换届结果在一个月内报人事教育司(若选举结果与原候选人不同,需在报告中说明情况和理由),并附《社团领导干部任职呈报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在社团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整补充副秘书长,应由社团秘书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自接到文件起,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行文批复,由社团按规定程序聘任。
第十二条 挂靠建设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换届报告按规定报送其主管部门的同时,也要报送建设部。经主管部门批准换届后,其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仍按本细则第八、九、十、十一条执行。
第三章 任期和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社团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时间按社团章程规定执行。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需延长任期的,应报人事教育司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一人不能担任两个以上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担任社团领导干部除应具备《建设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团工作,有胜任社团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本行业有较深了解,或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担任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的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能超过70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任职年龄的,最高不超过65岁;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社团专职领导职务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继续担任社团领导职务: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违反党纪政纪、触犯法律法规的;
(三)经组织考察确认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五)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在国内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 社团兼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办发〔1998〕17号《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规定办理。
(一)机关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秘书长以上社团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担任社团领导职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部机关公务员兼职的,在社团报送人选时,要同时报送所在司局的意见,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部属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人员需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
第四章 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第十八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要符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采取社团领导机构酝酿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领导推荐和群众推荐、个人自荐以及公开选拔等多种形式产生。
第二十条 社团依据法律程序确认新的领导干部候选人后,按第七条上报材料时,还应附《社团领导干部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两份。领导推荐、个人自荐的,必须同时附上推荐和自荐材料。
第二十一条 非换届期间,需对社团领导干部进行调整的,应由社团向部人事教育司提交有关人员任职、免职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或理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部党组同意后,对人选正式行文批复,然后按社团章程履行任免程序。
第五章 职级与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不与所担任的职务挂钩,实行职级分离。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从机关或企事业调入社团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人员,应严格按文件规定确定职务工资和津贴。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专职领导干部的工资确定、晋升工资和奖励晋级等均由人事教育司审批。每次变动需上报《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二十六条 社团兼职干部在社团不得兼薪。
第二十七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其他待遇执行国家和部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社团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有关社团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社团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制度。凡已经到达退(离)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毋需本人申请,部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达退(离)休通知,各单位必须在通知下达一个月内办理退(离)休手续。其退(离)休时间从上级部门发文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社团领导干部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后,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同意的原则,可继续担任社团领导职务,但应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部属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派驻社团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退(离)休由派驻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我部印发的《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社团机构设立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团机构是指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
办事机构以秘书处的形式设立,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内设机构;工作机构以工作委员会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形式设立。
第三条 社团秘书处内设机构以及工作机构的设置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分支机构的设立要科学、规范,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条 社团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及合并,由所在社团向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报民政部审批。
第五条 社团设置所属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秘书处内设机构
1.申请成立内设机构的报告;
2.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
(二)社团分支机构(工作机构)
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报告;
2.理事地或常务理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决议;
3.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审查意见;
4.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
5.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办法或规则。
应当载明的事项:
(1)名称
(2)性质
(3)业务范围
(4)场所
(5)主要负责人情况
(6)其他事项
第六条 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在正式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社团所属机构一经设立,必须严格按照该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开展业务时必须冠以所在社团的名称。
第八条 社会团体所属机构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不能直接吸收会员,但可接受所在社团理事会的委托,承担有关会员的发展工作。会员的入会手续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能直接向会员收取会费;如工作需要,可以接受所在社团的委托向会员收取会费,但不许重复收费;会费收据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部社会团体设立跨部门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办理申办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未经批准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不能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或接受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十四条 社团下设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建设部”等名称公开活动的;
(二)违反民政部、公安部有关使用印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分支机构(工作机构)未接受所属社团委托,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五)未经所在社团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部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加强对招聘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社团办)统一组织、公开招聘的社团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人员”),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经部社团办同意,社团自行招聘的工作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社团根据工作需要拟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应由部社团办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第四条 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由部社团办负责提出工作计划,并对社团需招聘的工作人员的条件和岗位进行审核,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具体承办。
第五条 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内由用人单位和被聘人员签署《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第六条 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其工资待遇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试用期合同中有关规定执行。招聘人员的组织和行政关系应转入社团,其个人档案统一由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管理。
第七条 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考核制度,试用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用。具体考核工作由社团负责。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的重点是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形式是个人总结、主管负责人评价、单位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送部社团办备案。
第八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作为社团是否正式录用招聘人员的依据。社团正式提出予以录用或辞退的意见,经部社团办审核同意后由社团办理正式聘任或解聘手续。
第九条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也可提出辞职。经批准被解除试用合同的人员,按合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招聘人员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后,享受社团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按照《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部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人员试用期合同书(样本)
为确保建设部社团招聘人员的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以下称甲方)和被聘用人(以下称乙方)根据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按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第二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为 个月,甲乙双方均按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试用期内,甲方根据下列情况对乙方予以辞退并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超过三天;
2.乙方因违法乱纪,受到 刑法、行政、党团或纪律处分的;
3.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
4.发现乙方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乙方根据下列情况可以提出辞职并解除合同:
1.甲方有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甲方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
3.乙方不愿从事或自感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
第四条 甲方辞退乙方或乙方提出辞职均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十天递交对方。
第五条 甲方辞退乙方,或乙方提出辞职,在办理了解除试用期合同后,甲方不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接到甲方辞退通知书或甲方同意乙方辞职后,按下列条款办理:
1.乙方在接到辞退通知后三天内向甲方交接工作和其他事项;
2.在试用期内,由甲方提出辞退乙方的,甲方在应支付工资的基础上再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由乙方提出辞职的,甲方只支付当月工资;
3.乙方持甲方辞退通知书或同意辞职书,到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解聘手续。
4.乙方的人事档案根据自愿原则可由本人存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在试用期内乙方不能参加离职进修、留学。
第八条 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为社团工作人员,并进行岗位职务聘任。岗位职务聘任的办法,按照社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招聘人员被正式聘用为社团工作人员后,享受所在社团工作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和未尽事宜由签订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及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00年 月 日 二0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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