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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释[2000]17号
  • 【发布日期】2000-07-10
  • 【生效日期】2000-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9〕183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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