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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 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615号
  • 【发布日期】1999-09-16
  • 【生效日期】1999-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 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
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5号1999年9月16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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