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律按批 发征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律按批
发征税的补充通知
(1992年7月2日国税函发〔1992〕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在全国营业税税政业务座谈会上,部分地区反映,我局国税函发〔1990〕140号及〔1992〕436号文件关于对销售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律按批发征税的规定下发后,各地对私营企业、个体户销售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是否一律按批发征税,理解和执行不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统一税收政策,现补充通知如下:
对营业税的纳税人(临时经营者除外)经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并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生产资料取得的收入,不再划分批发与零售,一律按批发征收营业税。
各地现行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符的,从文到之日起均应改按本补充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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