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 收取来电显示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
收取来电显示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183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来电显示”服务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黔工商公〔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移动通信公司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移动通信公司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的规定,构成《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三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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