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额定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128号
  • 【发布日期】1997-05-07
  • 【生效日期】1997-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额定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额定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128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