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31号
- 【发布日期】2004-05-13
- 【生效日期】2004-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利用,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核技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彻底查清我省放射源现状,安全收贮废弃放射源,清除放射性污染危害,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促进核技术的安全利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开展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彻底查清我省放射源现状,清除潜在放射性污染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让百姓放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等各个环节进行清查整治。
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领导,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统一部署、安排和实施。专项行动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的规定,紧密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工作登记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并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各市要围绕重点行业以及放射源重点使用单位,抓好专项行动。对本辖区现有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对各单位放射源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迅速组织立案侦查和追缴;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立即强制送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工作。同时,对涉源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项目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对放射源的安全和本单位放射性职业病防治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放射源清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这次专项行动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部署;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整治合力;要组织或抽调专人进行专项行动的实施。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接受检查,申报登记中拒报、谎报,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涉源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源以及装备有放射源仪表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申领安全许可证、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进行处罚。对辖区内用源单位不申领许可证、不办理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追究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交流和监督检查
各市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放射源科普知识,报道专项行动,动员相关行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专项行动,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和方便广大群众举报监督与反映情况。
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在2004年9月底以前完成专项行动,并将专项行动总结汇报材料报送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组。全省专项行动领导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清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全省专项行动组织机构
山西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
组 长:牛仁亮 副省长
副组长:李福龙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树静 省环保局局长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书凯 省卫生厅副厅长
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主 任:李俊山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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