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 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
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办字[2003]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和范围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二)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国家要求2002年底前淘汰而未淘汰的三批67类污染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加工利用企业。
(四)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行业集中,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地区。重点清理整顿以下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
1、制革工业密集区。涉及蠡县、辛集市、无极县等。
2、造纸工业密集区。涉及迁安市、唐海县、满城县、柏乡县、宁晋县、永年县、任县、任丘市等。3、水泥工业密集区。涉及鹿泉市、抚宁县石门寨、丰润区丰董线、武安市西部山区、临城县等,以及部分分散在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环境形象敏感区的水泥企业。
4、电镀工业密集区。涉及安平县、定州市、隆尧县、文安县、平乡县等。
5、化工工业密集区。涉及邯郸市丛台区、武强县、东光县、沧县等。
二、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
(一)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企业,以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
(三)对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加工利用单位、场所一律取缔,对仍采用落后生产工艺、以分散方式加工利用的国家定点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二次污染的一律停产治理。
(四)对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方案,鼓励实行污染集中治理和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中,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等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一律取缔;对其他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企业,实行“立即停产,限期治理,验收一家,开工一家”的措施;对基本达标但存在违法排污隐患的,要责成其限期整顿,进行设施强化和技术改造;对虽经环保验收、有稳定达标排放能力,但擅停污染治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收回“河北省工业污染治理达标企业”牌匾。按照省环保局《河北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实施方案》(冀环办〔2002〕121号)要求,加快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工作。把以各种形式建设的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纳入污染源环境管理程序,落实责任制度、监管制度和监理监测各项管理规定。对稳定达标和经整改符合环境要求的企业(包括集中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核发排污许可证,明确企业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阶段目标和相应的工程措施,并作为监督检查和年审的重点内容。
三、有关措施
(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环保专项行动。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重点案件周报制度,组织整改验收组,对停产整改的污染企业和单位进行验收把关;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阶段任务的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二)由省环保局牵头,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司法厅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市开展专项行动的阶段进展情况和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的环境整顿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取缔、关闭企业,一律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取缔、关闭决定。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对违反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专项行动中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案件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重、特大环境污染案件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冀监〔1999〕5号),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办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境法制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跟踪报道,对行动迟缓、整顿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曝光。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水、大气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快处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深入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电话,调动全社会参与环境监督。
四、进度安排
环保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时间:2003年7月中旬至7月30日。
各市要根据整治重点和范围,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群众举报相结合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完成排查摸底工作。对在建项目和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要组织专项排查。对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内所有污染企业,要按照没有治理设施排放不达标、有设施但不能达标、基本达标、稳定达标分类列出污染源名单和排污状况明细,逐一建立环保简明档案。清查结束后,各市政府要写出专题排查报告,并将重污染工业密集区污染企业排查明细表、重点督办问题中应取缔、关闭、淘汰企业名单、停产治理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
第二阶段:梳理问题,集中整顿。时间:2003年8月1日至9月20日。
各市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法排污企业完成取缔、关闭、淘汰、停产工作,全面进行整顿规范,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2003年9月25日前,各市政府要把环保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和重点督办问题的整顿结果报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司法厅。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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