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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7]58号
  • 【发布日期】1997-07-21
  • 【生效日期】1997-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97年7月21日桂政发〔1997〕5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增加我区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开采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矿泉水、粘土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民用水、公共事业用水(包括符合矿泉水标准的)免征资源税。

三、矿泉水、粘土资源税单位税额为:
(一)矿泉水 4元/吨
(二)粘 土 4元/吨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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