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97年7月21日桂政发〔1997〕5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增加我区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开采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矿泉水、粘土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民用水、公共事业用水(包括符合矿泉水标准的)免征资源税。
三、矿泉水、粘土资源税单位税额为:
(一)矿泉水 4元/吨
(二)粘 土 4元/吨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