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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拍卖农村 “四荒”地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02
  • 【生效日期】1997-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拍卖农村 “四荒”地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拍卖农村
“四荒”地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2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拍卖农村“四荒”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拍卖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调动我省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以下简称“四荒”地)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农业,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黄土高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关于拍卖和治理开发农村“四荒”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一、凡属我省农村集体所有的未进行治理的“四荒”都可以拍卖使用权,实行谁购买,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对权属不明、存有争议的“四荒”地,不得拍卖。严禁拍卖国有土地、林地及地下矿产资源。

二、凡有治理能力的农户(独户或联户)、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贫困山区的党政干部以及集体、国营单位或社会团体,无论本地的、外地的,都可以购买“四荒”地进行治理开发,但要优先本地对象就近购买。

三、拍卖“四荒”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控制在50年以内。但在本规定前已拍卖的超过50年的,仍维持原合同。合同期限内其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允许继承。

四、拍卖“四荒”要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前提,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资源,以治理带动开发,以开发促进治理。要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各地要依据《 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小流域综合防治规划和拍卖治理“四荒”的具体规划,并按照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开发活动。要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在完整的水土保持防护体系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开发布局,以保护“四荒”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五、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实行以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并存互补,切忌“一刀切”。对原承包户愿购买使用权的,可优先卖给。对原承包户按合同治理而不愿购买的,要维持原承包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再拍卖。

六、拍卖“四荒”地使用权一般以小流域为单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在水利水保部门管理下进行,实行按能购买。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对流域内的零星树木、零星耕地及零星牧草可通过调换、补偿等办法随同“四荒”地一次调整好。

七、拍卖方为村民委员会。拍卖时首先由乡镇、村委干部、水利水保部门及群众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并吸收土地、公证等部门参加。对要拍卖的“四荒”进行合理的评估、定出标底价,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后,再进行公开投标,以高价者中标。拍卖前要广为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征求意见,逐户登记是否参与竞标,并签名盖章。

八、拍卖成交后,双方要及时签订拍卖和购买治理“四荒”地的契约,契约要写清四至界限,拍卖起止期限,分阶段治理任务、目标、标准,购买者的义务及限制内容等。契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经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审查,县水利水保局审核和公证部门公证后,发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在本规定前已颁发的有关拍卖“四荒”地使用权的各类证件,要重新审核登记,改发统一证件。

九、购买户在合同期内可以转让“四荒”地的使用权,转让期不得超过原合同的期限。转让时要签订转让契约,履行签证手续,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十、购买户在治理开发“四荒”地中,对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耕地要尽快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严禁在小流域内毁林开荒、铲除草皮等破坏行为,以防止人为破坏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十一、村民委员会要对“四荒”的治理开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合同和买而不治者,村委会有权无偿收回,另行拍卖。凡已购买治理五年,治理度不足50%者,要限期三年内基本完成治理;凡治理度不达30%者,要限期五年内完成治理;凡治理度不达15%者,要予以收回,重新拍卖。对本规定前已购买“四荒”者,虽然积极进行治理,但因购买面积过大,超过自身治理开发经营能力者,可以适当放宽治理年限,也可经本人同意,将一部分未治理面积转让他人治理。

十二、拍卖“四荒”地收回的资金实行村有乡管,纳入乡村水土保持发展基金,用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使用时先由村民委员会作出计划,经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审查后使用。拍卖资金一般一次交清,对贫困户可分期付清,交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拍卖治理“四荒”地执行户包治理小流域优惠政策。凡是原来承包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购买治理“四荒”户都可以享受。

十四、上级下拨的流域治理资金及周转金,购买“四荒”户可优先使用,实行先治后补和以奖代补的办法,金融部门发放贷款时要向“四荒”地治理户倾斜。国家重点治理区的“四荒”地拍卖治理可采取先治理,后拍卖的方式,把治理成果有偿转让给农民管护开发。对确属偏远的荒山和经济效益较差的瘦沟,可以无偿有责任地转让给农民治理开发,治理户同样享受优惠政策。

十五、允许治理者在购买的“四荒”地上修建临时性生产管理用房,但不得将“四荒”地改作非农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违反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在征用土地时,对“四荒”地治理成果要给予补偿。

十六、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农民联合治理开发“四荒”地,鼓励农业干部和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与集体或农户联办“四荒”地治理开发项目。

十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治理开发“四荒”地的工作,要建立地、县、乡、村领导“四荒”地治理开发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治理开发的硬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人,按完成实绩奖惩兑现。

十八、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6〕23号文件精神,各级水利水保部门是拍卖治理开发“四荒”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委、财政、农业、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具体地帮助村民委员会搞好规划。依法监督,科学指导购买户进行治理,严格杜绝购买户陡坡开荒和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农业、林业、畜牧、农机、土地、供销、物资、财政、金融、商业、贸易等部门要配合水利水保部门,积极为“四荒”治理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治理户走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治理开发新路子,为治理户尽快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四荒”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要按照法律程序及时依法处理。

十九、治理开发“四荒”要坚持分类指导。已开展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工作的地(市)、县(区),应选择工作开展比较好的乡村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对面上工作给以正确引导。未开展的地方,要在摸清“四荒”现状、制定规划的基础上,先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盲目推进。

二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要建立健全配套法规体系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以加强小流域综合防治步伐,进一步开创我省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各地区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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