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规定
太原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太原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200年10月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市、县(市、区)城市道路、街、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便道。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凡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停放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停车位、泊车位或其它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在道路停车位、泊车位内停放机动车辆应当按顺行方向,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规划机动车道路停车位、泊车位,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遇有大型群众活动或紧急事件发生,可采取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 临街单位和个人需利用人行道以外的场所设置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太原市机动车停放场许可证》,方可使用。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咪表泊车的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泊位费,并负责维护道路泊车位区域内的停车秩序,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进入停车位停放。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拖曳机动车、锁定机动车车轮、粘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等措施,纠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第十条 对擅自施划停车线、设置停车标志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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