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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太原市
  • 【发布文号】并政办发〔2004〕60号
  • 【发布日期】2004-05-17
  • 【生效日期】2004-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4年5月17日


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太原市土地管理规定》、《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市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申请储备的土地,按规划确定的净用地面积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出让地价的60%,地面建筑物和附着物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绿地不再另行补偿;储备的土地现状属住宅用地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上住户进行安置。?

二、对困难企业,除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支付其补偿外,经市政府批准后,再按出让地价的20%给予增加补偿,用于支持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或职工安置。?

三、对市属工交、商贸企业申请储备的土地,应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储备。?

四、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五、收购土地的测量费、地价评估费及规划设计费由原土地使用单位承担,不再计入土地收购成本。?

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市政府批准下发的《关于收购储备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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