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 《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1]2号
  • 【发布日期】2001-01-04
  • 【生效日期】2001-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 《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
《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1〕2号2001年1月4日)

各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一般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直接投保手续,但在所经纪的保险业务属于中国保监会《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15号)的调整范围时,可与有承保权限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